一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、性质
(一)名称: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
(二)性质:非行政许可
二、设定依据
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55号)第七条: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(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)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,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;已婚的,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。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、年龄、公民身份号码、婚姻状况、配偶信息、生育状况、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。
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。
三、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
根据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55号)第七条第一款: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(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)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,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。
四、行政审批条件
根据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》第七条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,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: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(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)离开户籍所在地的。
五、实施对象和范围
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、市或者市辖区,以工作、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。但是,下列人员除外:
(一)因出差、就医、上学、旅游、探亲、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、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;
(二)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。
六、申请材料
(一)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审批表;
(二)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及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。
七、办结时限
(一)法定办结时限:20个工作日
(二)承诺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
八、行政审批数量
无数量限制
九、收费项目、标准及其依据
不收费
十、咨询、投诉电话
咨询电话:0776-6223980
投诉电话:0776-6222985
附件:1、行政审批流程图
2、申请书示范文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