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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

户口登记-出生入户

2014-07-25 16:41:00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    收藏 | 打印

审批流程: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直接办理

申报条件: 在我国境内出生的婴儿

申报材料:审核婴儿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96年以前为《出生证》)及父母双方户口簿

收费标准: 免费

办理时限: 1天

咨询电话: 2821363、2860110

法律法规:

1.事项设立的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三条:户口登记工作,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。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;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乡、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。乡、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。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弃婴,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
2.办理程序的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: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弃婴,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
3.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: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《公民办理户口须知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通[1999]58号第一条:婴儿出生后30日内,由户主、监护人持婴儿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及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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